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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范畴错位

    音乐存在的问题,是音乐美学研究中简单问题复杂化的一个典型。令我们奇怪的是,音乐诸多方面的特征与其他时间艺术并无什么特殊之处,这些问题在其他时间艺术理论中并无人发生特别的兴趣,而独在音乐中被认为是特别值得讨论的。我认为,这一现象乃由音乐是如何以声音传达非声音的意象的问题而引起。多年来由于这一音乐审美经验的重要现象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便自然使人们从各个途径去思考。从根本上来说,一定的音响组织形式是如何唤起对非音乐对象的意会的问题是一个审美经验中的心理学问题,解决它的出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而非在哲学中。因此从音乐内容或意义的存在,转到音乐的存在犯了一个方法论上的范畴错位的大忌,以思辨推理的方法去研究审美经验问题。这种作法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产生混乱也是难免的。
    音乐是如何表现声音之外的对象的问题,简单的心理学解释是这样的(对此的详细讨论见《同构联觉??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转换的基本环节》,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学报,在人的心理活动中,来自不同感官的刺激信息可以使人产生相同的心理运动体验,因此以同构的心理运动为中介,音乐便与诸多非音乐的对象在人的心理上获得了联系的可能性。
    从创作者的角度看,创作者力图将音乐的音响组织成能够唤起某种心理运动的体验的形式,而这一心理运动的体验与他希望表现的对象唤起的心理运动的体验具有同构的关系。因此这一音响的组织形式便具有了某种唤起人的特定心理运动的能力。这也就是乐之内容,可以与心对映但业已凝结在音乐之中,而并非不在音响中存在引。某种音乐音响的组织形式是按照一个特定的意图唤起听众某种特定心理反应的意图而组织起来的,因此这一音响形式具有能够唤起相应的心理反应的特征;当然它作为一个音响的存在物,其意义要经过唤起听众特定的心理运动反映才能完成,而不是能够脱离听众的听觉体验而完成。即乐是由心与音(音乐作品)共同构成。
    从听众的角度看,当音乐的音响刺激人的听觉时,自然会引起听众的某种心理运动的体验,而当这种心理运动的体验与已往某个事件曾经引起过的体验相类似时,听众就自然而然地由当前的音乐联想到那一事件。由于不同的事件可以引起相同的音乐运动,因此同一音乐会唤起对不同事件的联想,但到底是对哪一个事件的联想就纯粹是个人经验的问题了。这一心理现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复杂,但在哲学上却没有什么特别需要引申讨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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