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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茵加尔登的音乐结论

    现象学的思维方式,总是从个别过渡到一般即归纳式的,其思维和陈述方式,呈现为蒸发式的,愈来愈稀薄,愈来愈抽象的过程。茵加尔登的操作方式完全是现象学式的,他的结论异常简单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对象、纯精神强化对象。!女胡塞尔所说的它不会理论化和数学化,就是说,在演绎理论的意义上它不作解释。
    茵加尔登在《文》文中表述得很清楚,他认为文艺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不是观念的客体。菌加尔登指出的观念的客体与纯意向性客体的区别是前者产生之后就不会变了,后者则要发生变化。
    我的理解是哲学及科学著作或某种学说、某种法律观念等等,都是观念的,又是客体对象,就是观念的客体,它们诞生之后,它是什么面目,以后也不因人们对它的不同对待而改变它的本来面目。它们自身并不随着人们对它的意向方式的改变而改变。音乐作品就不同了。当它与人们构成对象性关系的时候,都要发生一次“重建”活动,不同的人对同一首音乐作品的不同的具体化,就导致不同的结果,人们的意向方式就影响着它的面目。这就是纯意向性客体与观念的客体的区别所在。
    茵加尔登肯定了音乐作品存在于一系列地方,如果把这些地方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概念,就可以归纳出茵加尔登没有直接说出来的结论: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就是意向方式。既不是物质的存在方式,也不是内在于意识的存在方式,又不是作为客体的意识的存在方式,而是以人们的“意向”活动为载体的方式。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关系之中。这使我们想起康德外物的很多属性并不属于自在之物本身,而仅仅属于自在之物的现象,这些属性里边有热度、颜色、气味等等。这些属性就存在于它们和人们的意向构成的对象性关系之中。康德说的这个等等之中,就应该有声音现象,声音现象在我们的表象之外也没有单独的存在性。音乐作品正是由声音做成的。
    茵加尔登把观念的客体与意向性客体区别开来,突出了意向性存在方式的特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不过,只是因为音乐作品具有不可重复性,就把它从观念的客体中排除出去,说它不是观念性客体,似乎也不太必要。事实上,它既具备观念性,又具备客体性,观念的客体的属性是排除不掉的,它怎么不是观念性客体呢?如果把观念性客体看作一个类概念,其下属概念分为两类,概念上就可以避免发生矛盾。
    茵加尔登提出这些问题,就是一个巨大贡献。他的研究成果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茵加尔登把音乐现象连成同时存在的一条线,这就是使我想到信息的触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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