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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群集的结构

    八十年代中期,我正在潜心研究并全力创建“人文进化学”。
    为此,曾阅读大量哲学、科学、历史、文学等各门学科的名著。
    1987年春,德国伟大数学家、物理学家魏尔的名著《对称》一书中有关“自同构变换群”的观念,引起了我的注意。
    尽管当时我并没有精力马上进行有关音乐哲学的深入思考,但其如下一段话已然在我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每当你要同一个赋有结构的实体∑打交道时,一定要设法找出它的自同构变换群,即能保持所有结构关系不被扰乱的那些元素般(element?wise)的变换的群。你可以预期,按这个路子会得到对的构造的深入的洞见。
    魏尔所谓“自同构变换”,是指“按照莱布尼兹的说法,把它们定义为那些保持空间结构不变的变换”。
    魏尔还说数学家用群这个词来描述这种情况,因此说自同构变换们构成一个群。魏尔反复强调克莱因说,一种几何由一种变换群定义,它研究在这个给定群的变换下不变的任何东西。 魏尔有关“对称”之“不变”与“变换”关系(物理学中所谓“加里略变换”和“洛伦兹变换”都是这种保持某种“不变”关系的“变换”,参[英]彼得柯文尼、罗杰海菲尔德《时间之箭》,江涛、向守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即《易经》哲学所谓“不易”与“变易”关系的论述,开始引起我对音乐艺术中“变换”与“守恒”,即“变易”与“不易”关系的关注(参[美]A.热《可怕的对称》,荀坤、劳玉军译,长沙,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
    魏尔曾就数学的角度而言我们发现客观性的意思就是关于自同构变换群的不变性。受到魏尔的启发,我开始觉悟,为了阐释、说明音乐艺术活动中的某种客观性即变换中的不变性,我们必须仿照他所描述之爱因斯坦的做法,不带偏见地收集起我们所具有的关于四维空间??时间连续统的真实结构的一切物理证据,并由此导出它的真正的自同构群。在此过程之中,关键的一点是我们必须确定“构成物理自同构变换的群”的那些在这些同等有资格的参照系之间起中介作用的变换《对称》。
    受此启发,1987年3月12日在《对称》一书,我把音乐艺术之诸“参照系之间起中介作用的变换,称作保持时间结构不变的变换我现在的表述是,保持时间维行运态势不变的变换或转换,并初步开始确定“一元四象”之音乐艺术“自同构群”、“自同态群”中各个子系统的“逻辑构造”。
    这样,“此一建构系统,便可以把一系列‘差别很大而又互相联系’之认识客体的个别陈述,‘化归’为能够自由运演之关于此一类客体之逻辑关系的总体陈述。从而为认识某一‘客体域’中而某一类笔者所谓之客体群,提供一个总体的认识框架”参笔者《世界的逻辑构造与人类的行为实践??“自同态转换群集”概说兼及“人本主义哲学”的诠释》。
    基于如此的观念,我在1988年第2期《人民音乐》发表之《音乐:在四维时空连续统中的自同构变换群集??兼及对“音心对映论”的再评》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相关的命题。
    在此后《新的音乐艺术模型??“自同态转换群集”概说》一文中,又将其修订为其他事象之“自同态转换”的“群集”。
    这个模型的提出,意味着我把有关音乐内涵的客观性,设定为在“其他事象→←乐家心象→←艺术乐象→←听众心象→←其他事象之间循环往复进行着的自同态转换;设定为在某种转换中的同态。
    因此正是哲学所谓不同存在者之某种存在的同一性。
    老子所谓“道”、柏拉图所谓“理念”、布伦塔诺所谓“意向存在”、胡塞尔所谓“意向对象”、茵加登所谓“纯意向客体”、波普所谓“世界三”、笔者“人文进化学”所谓“文脉”指“人类文明的体外进化信息流”或者“乐脉”指音乐艺术的师承延续信息流所传承之“文式”指人类实践建构之文明进化的信息基因)或者“乐式”(指人类实践建构之音乐作品的运演法式),无论其原先的立场、内涵,实际上都可以重新解释为独立于个别创造个体的非物质实体性、非时空广延性、非个体对象性之“存在法式”。
    此所谓“存在”,乃是古代希腊人所谓“在者之在”,即海德格尔所谓“总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
    它并非“存在者”自身,而是“存在者”本质的抽象,即所谓“器中之道”的“法式”。
    正是此“器中之道”的“存在法式”,保证了音乐艺术中诸器的同一;正是此“存在法式”之一的“乐式”,保证了自同态转换群集中其他事象、乐家心象、艺术乐象、听众心象在变易中的不易、在转换中的同一。
    当然,此所谓“存在法式”“文脉”传承之“文式”、“乐脉”传承之“乐式”,并非超验、先验的存在,而是族类层面上人类实践建构的精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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