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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精神意愿的陈述和表达

   以往人们在审视音乐艺术时,认为音乐是情感的艺术,是声音的艺术,是表情的艺术,是意向的表达等等,这些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音乐的基本特征和一般性质。那么,作为存在着的音乐作品,除了乐谱标示的符号,以及表演艺术家使之发声的形式化的音乐以外,作为人的精神创造物的音乐创作,是否有另外意义上的存在代表着音乐的存在呢?客观地说,作为音乐创作标志的作品乐谱及其音响的构成,是人的精神意愿的载体,其核心是以其意义的存在为本质的;如果抽掉了作为作品意义核心的人的精神意愿的存在,作品的存在及其价值就会变得虚浮与乏力,就会失去音乐艺术的魅力与意义。应该说形式的存在作品的存在只表现着一种美物的客观性质,而只有这种美物成为人的创造性的精神意愿的表达时,才能使美物(音乐作品)变得真正完美起来。这其中当然涉及一个问题,即人的精神意愿在不同的音乐作品中是如何体现的呢?可以肯定说,音乐以音响方式呈现出人的精神世界,要通过转换的方式加以认识,即先明晰音乐语言的特征及其在表现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进而在感性体验、知觉与认识中把握其意味、意向和意义,也就是说必须在音乐语言媒体的认知、转换、体昧中,善于捕捉那些有意昧的东西,并使之真正在你所认为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东西中,发现创作者的创作意图,把握其作品意向,认识其精神意愿的性质。一般说,我们很难为作品中存在着的创作者的精神意愿做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是,我们决不应该就此放弃我们对那些存在于作品中的创作者的精神意愿做出一定的分析与归纳,即我们应该在一定范畴内,界定精神意愿在音乐作品中的属性与特征,从而为人们认识音乐中那些有价值的东西提供科学性的证明。本文认为,精神意愿的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具体到音乐作品中,精神意愿可分别表现人的精神追求的高尚,精神境界的完美,精神理想的崇高,亦可理解为人的世界观、道德观乃至审美趣味、审美鉴赏力、审美价值观的高下等等。上述这些包括未涉及到的人的情感因素综合代表着人的精神意愿的不同层次,而对它们的价值态度与价值取舍,决定着人的精神意愿的性质与品格,弘扬真、善、美的精神,唾弃假、恶、丑的东西,是衡量精神意愿优劣的重要标志。音乐总是浸透着人的存在,离开了人的存在,脱离了人的精神因素的影响,音乐就会失去光泽和艺术感染力。当然,作为艺术,音乐永远不会成为精神宣言,其思想价值是以形式因素的可识性、意义的直观性、价值的可感性,渗透到作品中的各个具体的细致组成中的。只是当我意到形式构成中寻找它们时,当我们用审美判断力与审美鉴赏力去分析和研究它们时,它们才会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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ゐㄋ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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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南。 我去那里。他们不会欺负我们外地人八`/?学员在实习时间是否有薪水

晕,学校的学员都是外地人。湖南的学员也有好几个现在。学校是不允许欺负同学的。如有发现,作开除处理。成绩好的学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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