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什么?
回答了音乐作品在哪里,也就回答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音乐作品既不能脱离乐谱、表演这二者而存在,也不能仅凭这二者中的任何一种而存在,它是通过这二者而存在首先是乐谱中的存在,其次是演奏中的存在。
诚然,和一切艺术产品一样,音乐作品也是人的头脑的产物,它的本质也是精神性的,但它要成为欣赏的对象,却不能停留于作曲家的头脑,不能没有其物化形态首先是乐谱,其次是演奏。这就正如苏姗?朗格所说,“表演者、观众、甚至其他艺术家怎么能在‘作曲家头脑中的曲调或任何完全在艺术家头脑中创造出来的作品上通力合作呢?
诚然,与其他艺术相比,音乐的鉴赏具有更广阔的想象空间,因而更富有创造性,以至被称为三度创作。但欣赏者的三度创作与演奏家的二度创作不同,它是在欣赏者的头脑中无声地进行,而不能改变音乐作品本身。可见就欣赏者的感受而言,音乐与其他艺术虽有量的不同,却无质的差异。
所以,就不能把音乐作品说成“纯意向性对象”或“纯意向客体”,不能把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说成纯意向客体的存在方式,而只能说音乐作品是一种有精神内涵的实在客体,其存在方式是一个从乐谱到演奏再到欣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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