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答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茵加尔登不仅探讨了音乐作品与乐谱、音乐作品与演奏、音乐作品与主体的感受之间的关系,而且特意提出了音乐作品的“原著”、“本体”、“自身”的范畴。他所说的音乐作品的“原著”、“本体”、“自身”,其实就是音乐作品。他认为,音乐作品或日音乐作品的“原著”、“本体”、“自身”,犹如“理想境界”,犹如“最高秩序的意向的等价物”,它与个别演奏、个别欣赏中的大量具象化不同,后者永远要发生局部的和十分重大的偏离和歪曲,而很难达到它所具有的理想境界。
正是根据这种对音乐作品的理解,茵加尔登回答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他明确地称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为“纯意向客体的存在方式,认为在实实在在的世界空间中,不存在任何音乐作品,尤其是在无人演奏它们和无人听它们的时候,音乐作品并非物质(物理)的东西,通过演奏这种方式直接传递的不过是声音本身。对于这些声音,听众应把它们作为作品的声音基础来阅读,只有以听众的理解和相应的意识活动为中介,它们才决定音乐作品在艺术方面全部如此重要的其余部分,所以音乐作品的本体问题,比绘画或建筑作品的本体问题,更难于回答,严格说,没有像绘画或建筑中那样的原著,在音乐中我们与之接触的不是某一实在的对象,而是纯意向状态的对象但是必须注意,茵加尔登在明确宣布“把音乐作品确定为纯意向状态的客体,乃是我多年探索的一个环节”时,为避免唯心主义之嫌,曾不得不补充一系列意见。这些意见是纯意向客体的存在必须以某些实在客体的存在为前提,音乐作品其产生之源乃是某一实在客体,而其后来存在的基础乃是一系列其他实在客体,既然音乐作品应作为意向客体而存在,又可通行于主体之间,即对于作者和对于听众都是同一个客体,那么除此之外,还得存在某种固定它的手段例如总谱和作品的具体演奏形式,可使它为大量主体所接受,而审美感知完成的可能则仅限于某些实在客体的实实在在的存在。我们把这些客体称之为心理生理的主体,指的就是人,所以给音乐作品写上意向客体的性质,绝不等于一承认它是某种心理活动或作品的某种主观化。它绝不是任何类型的心理的、主观的东西,把音乐作品与某些有意识的感受混为一谈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混淆就等同于否定音乐作品。于是他就不得不在称音乐作品为纯意向状态的对象、纯意向客体的同时,又说音乐作品是“既非心理的意识的又非物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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