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术的规律
音乐作品独特的存在方式,从一个重要方面表明了音乐艺术的特殊规律,那就是音乐艺术具有其他艺术不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出于音乐作品没有像文学和绘画那样的“原作”,当作曲家把他的创作构思凝结为抽象的乐谱形式时,这种乐谱形式必然留下的许多有待填补的空白点,就为表演者乃至欣赏者对音乐作品的复原,实际是重新创造提供了空间。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真正实现不仅是在创作阶段,而且也必然通过表演阶段和欣赏阶段才能最后完成,音乐作品的存在离开了哪一个阶段都是不完整的。而在音乐作品存在的各个阶段上,由于不同主体的创造性参与,必然会使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发生变化,出现与音乐作品“原作”不同的变体,这些变体既是音乐演奏者或欣赏者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和体验,也是他们独具个性的创造。
音乐存在方式的关键问题在于,它的各个阶段与音乐作品“原作”的同一性和创造性的关系。如前所述,在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中虽然不可能达到与音乐作品“原作”的完全同一,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与保持这种同一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是保持音乐作品“原作”的独特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必需。而另一方面,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中的创造性,不仅使音乐表演者和欣赏者的创造才能和艺术个性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将使音乐作品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富于艺术魅力。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不是对音乐作品机械的、刻板的理解和认识,而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行为,这种在音乐存在方式中各个阶段上的创造性行为,不仅充分显示出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独特性和优越性,而且也使得每一部有美学价值的音乐作品常演常新,常听常新,焕发出长久的生命力,永葆其艺术的青春。
FAQ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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