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艺术创造
至此我们才接触到关键的美学概念--审美意识监控下的立美创造。只要无法否认音乐表演艺术创造是精神生产领域内人类劳动的品种之一,也就无由否认二度创作中存在着区别于审美意识深层结构的立美对象化活动。在音乐表演的现场,台上台下都听到了音乐,对于听众,这是享受,对于演唱演奏指挥者,这是劳动过程中借以调控的反馈信息,其问的根本区别何在?就在于,演唱演奏指挥者的中枢神经系统正在调动自己的各种运动器官进人合目的活动状态,正在进行“立美”和“造丑”之间的生死搏斗,以往所经历的辛勤练习能否保证当前的活动合规律地获得成功正在经受考验,无论表演中追求实现的音响样态是复现性的还是独特性的,表演者此刻的审美意识正在通过听觉表象与听觉感知的相互比较监督控制这运动器官群体的活动状态,却不可能取而代之。在自娱性的文化活动中,欣赏者与表演者的分工可以不存在,参与者心理活动的这样两个层面的区分却不可能消失,如果不能在审美鉴赏的同时保持立美实践,也就无自娱性的参与可言了。在审美意识对象化活动中,有着区别于审美意识深层结构自身而又不可或缺的立美实践,其否定面是造丑,于此可见一斑。同最初的立论一脉相承,在此我们重申,人类主体的立美实践,与对象化存在相互依存,都属于音乐存在方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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