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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首先,从作曲家的创作这一环节看,大致要经历生活体验、构思、记谱这三个步骤。除了少数例外,如某些类似拼图的游戏式的“计算式作曲”,作曲家写一首音乐作品,总是要表现些什么。或者是为了描绘、叙述某些事物,或者是为了表达某种思想、感情,或者是为了论证某个观点、概念,或什么都不为,只是想借作曲消遣??但不管怎么说,他总是要把自己头脑中的、心目中的某些东西通过音乐的手段传达给别人。然而,这些东西原来并不是以音乐或乐音的形态,而是以其他形态(如概念、判断、推理、情感、意志、表象等)存在于他的头脑中、心目中的。要想使它们成为音乐构思的材料,就必须把这些东西转化成声音表象。
    作曲家的构思,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形象思维活动。但这种思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思维”(严格意义上的思维必须借助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而只是使用声音表象所进行的自发或自觉的声音表象运动。若不离开形象思维,则这种心理活动的结果仍将以表象的形式存在于头脑之中。但要想将这种活动的结果诉诸物质载体,则这一结果又必须以明确的概念符号??乐谱??记录下来,故这中间又有了一个由声音表象到音符概念的转化过程。
    到了艺术表现(记谱)这一步,作曲家要把头脑中尚处于浑沌状态的“运动着的乐音”按照一定的排列组合用书面的形式乐谱记录下来,于是他又面临着一个将音符概念转化成乐谱的问题。因为他此时还要考虑音乐创作的许多规则乐理、和声、复调、配器、曲式等,还要考虑到避免雷同,体现独创性。并不是作曲家脑子里想好的一切都可以记下来成为令人满意的音乐作品的。这中间还面临着一个筛选的问题。
    这样一来,从作曲家动了写作的念头开始到写成乐谱为止,这首音乐作品从存在方式上说已经经历了从非声音形态的表现对象,到声音形态的听觉表象,再到由若干有一定的固定音高的乐音所形成音乐形象,再到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起来的乐谱形式这样三次转化,即表现对象听觉表象音乐形象乐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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