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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本体

    当提到音乐本体这一概念的时候,许多人会认为,这个概念所指的就是各种音乐现象的“音响结构”。支持着这种看法的理论信条是当我们谈论某一事物的本体时,就意味着我们所谈论的对象是仅属于该事物自身内部的、构成了该事物独特性质的那种具有某些永恒的、独立的内在规定性的基本实体(亦称“物自体”或“自在之物”),而不应涉及任何与该事物有着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各种相关体。因此对于一切被称之为音乐的存在物来说,只有具体可听的、在时间中展开的“音响结构”才是真正的本体,而那些处于“音响结构”之外的意象、意义、内涵之类的东西,则不属于音乐本体的范畴。
    长期以来,上述论点在有关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探讨中始终占有一定的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成为许多人探讨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出发点。然而笔者在此可以明确地断言,这个论点是一个极大的谬误。判断其谬误的理由在于:音乐是人的创造物,因此,它的存在不具备自然存在物所固有的那种独立于人类主体意识之外的绝对自律性。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听觉审美需要以及按照这种需要而实施的创造活动,也就没有什么可称之为“音乐”的东西。从音乐存在方式的结构层面来看,音乐本体生成于主客体双向交流之中,作为主体之对象,它已将主体的本质融汇在自身的特性之中,换句话说,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人的某种本质力量的确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像那些在形式上直接作为社会的器官而存在的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亦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感觉为了物而同物发生关系,但这物本身却是对自己本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属人的关系;反之亦然”。因此说来,音乐作为人类听觉审美需要的对象,其存在方式的本体层面只有在人与物之间对象性的、属人的关系中才能够得到全面而充分的理解和把握。我们不能把音乐的本体等同于纯粹的物理现象,不能抛开人的审美意向、抛开人的理解活动来妄谈音乐的本体,以致对音乐的存在方式作出有悖于事实的论断。
    音乐本体作为音乐存在方式的一个层面所具有的一种最根本的特性在于它“仅以人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由这一特征所决定,音乐本体在性质上不属于任何自然的、自律的存在物,而属于一种特殊的、产生于主客体对象性关系之中的“感性对象”。感性对象的本质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规定性第一,它应当具有感性的真实,也就是说,这种对象必须能够为人的感性体验所把握,凡是人类感觉所不能触及的对象,无论它是否真实地存在着,都无法成为感性对象中的一员。同时,许多非现实的对象,如错觉、幻想以及想象中的事物,虽然并不具有实在意义上的客观性,但由于它们能够以对象的方式向我们的感官呈现出某种真切可感的感性样式,因而在人的感性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体现着独特的价值。第二,感性对象的存在必然具有“相对性”和“相关性”。一个感性对象并不是独立于主体或其他对象之外的“自在之物”,而是在本质上依赖于主体意识及各种实在客体而存在的“凭在之物”。所谓“凭在”就是“凭借他物的存在而存在”,其相对性是指它相对于某物而存在,而相关性则表明它的某些性质能够依相关之对象的变化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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