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显现体是音乐意象的现实化、具体化,严格地说,音乐的存在方式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才真正为人的听觉所把握。展现在人们听觉中的音乐显现体是一系列确定的音响结构,这些音响结构既可以出自现场的演奏、演唱,也可以是这些演奏或演唱的一次次录音重放。如果没有音乐的显现体,音乐本体的感性样式便无法成为听觉审美需要的直观对象。我们之所以把音乐的显现体看作音乐存在方式的一个基本层面,是因为一种仅仅由某种载体所负载着的音乐意象也还不能算是一种完整的音乐存在,虽然一些训练有素的音乐家能够从无声的乐谱中感知到音乐的听觉效果,但这种感知必定要以千百次聆听各种音乐显现体的经验为基础,不可想象一个从未有过任何实际音乐音响经验的人能够通过其他非听觉的方式而感受到音乐意象的感性样式。而对于广大的音乐听众来说,与他们的感官直接打交道的无非是一个个具体的音乐显现体,他们不必常常借助对音乐载体的感知来感受音乐的存在。人们说音乐是一门听觉的艺术,所依据的正是音乐显现体与人类听觉器官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离开了这种联系,也就是说,假如一种音乐意象不能够具体地实现为直接作用于人类听觉的显现体,那么,它作为一种用于满足人们听觉审美需要的感性对象的存在便无法成立。此外,当一种音乐意象仅仅凭借载体而维持其存在时,它的感性样式往往是不完整的。以乐谱的形式为例:一种活生生的音乐意象在转化为抽象的视觉符号过程中,必然要舍弃许多无法由这一符号体系来传达的信息。且不说那些构成了音乐本体层面的非声音因素,即便是纯粹的音响信息,在乐谱中,也只是以相对确定的形式被示意着。不同的演奏者根据同一乐谱所实施的演奏,在实际听觉效果上通常会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差异,这一事实表明,音乐的感性样式需要在为数众多的显现体中得到具体化,许多构成音乐感性样式的信息,只有通过演奏者的释读与再现才能够得到恢复和补充。当然,音乐的显现体往往需要以音乐载体的存在为条件,若没有各种载体形式对音乐意象的记录和保留,一次次具体可听的音乐显现过程是难以实现的,若没有载体的约定性,针对同一音乐本体的各个音乐显现体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部音乐作品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它的所有乐谱以及负载其音响效果的磁带、磁盘,那么,我们将如何把这个作品实现为具体可听的音响呢?我们还能够说这个作品存在着吗?当然不行。人们通常所说的“某某音乐作品已经失传”,也就是说这些音乐作品的感性样式已经无法再现为具体可听的音乐显现体,原因主要在于其载体没有能够继续存留下来。可见,音乐载体与音乐显现体是相辅相成的,这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音乐存在的客观依据。正是依靠着它们,一种音乐意象才得以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作为一种确立在审美主体面前的对象而存在着。
-
价格:¥5800
-
价格:¥9800
-
价格:¥12800
-
价格:¥16800
-
价格:¥3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