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美学中的他律论者强调音乐艺术的审美价值在于它能够表现或反映出“音乐自身之外的”某些东西,他们习惯于把音乐划分为“内容”和“形式”,认为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才是音乐之本。这种论点的缺陷其实也同样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内容与形式”的划分割裂了音乐存在方式中的各个结构层面之间的一体化原则,使人觉得似乎音乐是由两种可以完全分离的存在物拼凑在一起的,不管怎样强调“内容”的重要性,“形式”本身却仍然有其独立地存在的可能。李斯特曾把音乐作品形象地比做充满了情感内容的“容器”,但他却没有能够说明,如果这个“容器”是空的,它是否还会存在着?它是否还算是音乐的存在物?由此可见,他律论音乐美学的错误在于不自觉地把一切“非声音因素”都排除在了音乐存在方式的结构层面之外,这样一来,就等于把某些本应属于音乐本体要素的“意义复合体”当成了“音乐之外的”存在物。难怪自律论者一向指责他律论者把音乐美的本质建立在非音乐的对象上。其实问题出在他们双方都未能认清“音乐的存在物”与“声音的存在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音乐本体层面中固有的非声音因素并不是什么“音乐之外”的东西。音乐存在方式中三个不同结构层面的划分,使我们得以跳出以往“自律”、“他律”之争的囿限,从一个新的维度,重新看待音乐的本质。我们看到,音乐作为产生于人类听觉审美需要的“感性对象”,其存在方式是多层面的,虽然这些层面各有其自身的特性,但它们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音乐存在方式的整体结构而单独构成某种绝对的“自在之物”。音乐的本体是体现为声音意象的意义复合体,是构成一种独特的听觉感性样式的基础,其本质是精神性的,意向性的,但它的存在却需要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为条件。音乐载体和显现体的本质是物质的,而它们的存在又必须是以本体的存在为前提。从物质实在的角度上讲,各个不同的载体和显现体之间并不具备绝对的同一性,一份乐谱不同于另一份乐谱,一次演奏也不同于另一次演奏,然而,它们却能够在本体的层面获得彼此的同一性。这就是说,同一音乐本体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载体形式,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显现体。音乐作为感性对象的存在不仅要以人的主体需要为条件,而且也必须以某些具体可感的实在客体为依据。只有当我们彻底认清了音乐的本体、载体及显现体三者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音乐的存在方式才会完整而清晰地呈现出来,有关音乐本质的探讨也才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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