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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我见

    我们要讨论的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任何东西,首先必需存在,才能对之展开研究,假如大家煞有介事地来讨论一个也许并不存在的东西,这种行为岂非“无的放矢”吗?“存在”二字司空见惯,却颇难解释。语言总是要求用更易于理解的不同词汇诠释被说明的概念,以避免同义反复,如果释“存”为“保存”、“存放”、“生存”,释“在”为“存在”,或者用孔夫子的话(“父在,观其志;父殁,观其行”) 来暗示你,加在一起几近于未作解释。这景象说明“存在”二字在语义上是一个原初的概念,解释者大概很难找出比它更容易理解的字眼来说明它。从字形上看:幼芽破土,脱颖而出之貌谓之“在”(音才),这景象持续一段时间谓之“存”。一种事物象幼芽破土那样地诞生了,以其特有的样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因而能被我们察觉,于是这个东西就被认为是存在的了。因此可以说,对象、时空、观察者是确证“存在”的三要素。在哲学上,“存在”是一个最初始的范畴。意指对象的性状所及的处所、时间、范围等问题。所谓“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无非是指音乐作品这种东西,是以何等状貌呈现于我们面前的问题。弄清这一点,才可能展开越来越精深的研究。
    第四届全国音乐美学会议确认我国的音乐美学已初步完成起步阶段,正面临一个深人发展的新时期,这次会议就以“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为中心议题,其意义就在于要寻求一个坚实的起步点PE?世界上有音乐这种艺术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音乐作品的存在。我是一直倾向于音乐美学的论述应以音乐作品为发韧的,犹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以商品为开篇那样。所以,我认为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确实标志着这门穷根究底的理论学科,一个合乎学术研究规律的新开端。从音乐美学史上看,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音乐美学家们早就有过音乐是音响的、时间的、情感的艺术等关于存在方式的最粗略的规定。二十世纪以来,音乐美学家们重又对这个问题加以关注,这应视为研究深化的表现。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茵加尔登在1950年代出版的《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一书直到八十年代才被介绍到我国来杨沈译。不少学者对其作过介绍,述评,乃至吸收其观点加以应用,这次会议中心议题的提出,茵加尔登的这本书无疑是一个重要背景。可惜,这本书我读到时甚晚心,更谈不上精深的研究,只能谈一点初步的感想,以为引玉之砖。如果我说得不对,至少可供反诘,以达活跃思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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