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精神与物质存在的区别
必须是完成了的(现成的)作品。这个与“大量演奏”(即人世间一切可能的真实存在的音乐作品??因为世上没有什么作品是不被演奏而能存在的判然两分,“不能混同”“尽管具有大量相似之处却根本不同”的“作品本身”是怎样被茵加尔登造成的呢?茵加尔登提出的先决条件是“现成的”“已经完成的”,而且声称“只谈这种作品”。我们知道,完成了的作品,就是演奏完了的作品,也就是已经终止其存在的作品,说穿了就是已经不存在的作品。此时如果还能谈到存在,那只能是头脑中的存在,茵加尔登需要的正是这个论域。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还只是承认“我”的存在而已,茵加尔登却把头脑中的存在称作“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成了“我思即它在”,岂非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个作品本身一经确立,便尖锐地与大量演奏区别开来,并充满信心地(茵加尔登写道,我们很快就会坚信比较着两者的“根本不同”。真的,一个是精神,一个是物质,两者在存在方式上怎么会不是“不同一”的呢?茵加尔登的论述正是通过这个“作品本身”忽悠之间就将读者的注意力从客体(作品)引向了主体(本身)。这倒无所谓,我并不反对对主体的关注,而且认为它也包括在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的一个被扬弃的环节之中。可怕的是他又硬把这个作品本身(即头脑中的作品)说成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继续赋予他客观的外形,用以排挤真实存在的音乐作品(即大量演奏)。所以茵加尔登的“作品本身”本身恰恰不是真实存在的音乐作品,也不可能是根据真实存在的作品所作出的抽象的概括,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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