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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差异性

    所以音乐作品在它的全过程中都不是实在客体,而只能是纯意向性的对象客体。这就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难道这还成其为逻辑吗?作为归纳推理,起码的要求结论必需是对前提归纳的结果,就算我承认其前提的正确,由此的结论也只能是音乐作品在其全过程中的诸环节上都不是同一的。“不同一”并不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并非“不是”、“不在”,在黑格尔看来说一切事物都是有差异的,这是一个很多余的命题。至于它是不是什么非实在客体,是不是什么纯意向性对象,就不是那些惟恍惟惚的不同一所能证明的。所以,茵加尔登近十万字的铺垫至少是事倍功半了。看起来,茵加尔登先自有一个意象性的信条,以此为据就处处见到不同一,反过来再用这些不分青红皂白的不同一造成的思想空白,径直地端出既定的意象性的结论,形成了地道的循环假证。由于音乐作品这个主词,在使用中被茵加尔登不时地变换着内涵,像游蛇般地搅得人心烦意乱、晕头转向,把亚里士多德规定得如此严谨周密,明确规范的形式逻辑也糟蹋得不知所云。纵览全篇,茵加尔登时而在这种意义上时而又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音乐作品这个概念。当他说 曾有过民歌,许多音乐家是即兴演奏自己作品的,而从不把它记下来,这种情况并没有影响作品的诞生。2. 声音、音、外在秩序的声音结合以及各式各样的沙沙声和敲击声构成任何一部作品结构的最重要的成分。3.首先必需断定实际存在的音乐作品,随着它们自身之内是否含有非声音成分。这时他心目中的音乐作品无疑是实在客体。而且毫不犹豫地
说它是自身,此自身与彼自身也绝不是同一的。在这种理解下,当茵加尔登断言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非实在客体时,他说出的判断就是实在的音乐作品自身不是实在的音乐作品。而当他说有这样一件事实,可证明不能把音乐作品等同于它的各次演奏。音乐作品-其各次演奏相反,它没有什么特定的空间定位。音乐作品自身的所有乐章都同时存在。此时的音乐作品就被从自身中抽象出了一个与自己对立的替身“作品自身”。因此或者音乐作品不是作品自身,或者作品自身不是音乐作品,但严酷的事买迫得茵加尔登无法正视这个固若金汤的同一”,因为否定了音乐作品他就无可言说,否定了作品本身,他就违背了既定的初衷“展示原理”,因此他只好浑浑噩噩地让“音乐作品”这个概念保持它若明若暗的形象,拖泥带水地一直坚持到最后,这就注定了他那专为“不同一”而设的作品自身将饱受辩证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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