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两种对象论
康德的对象(Gegenstand)是指自在之物感染我们的感官而产生的现象、表象说的,它在人的经验和意识之内。康德的客体(Objekt)是指自在之物即物自体说的,它存在于人的经验和意识之外。
胡塞尔的对象(Gegenstand)就有两种用法在对纯粹现象的直观中,对象不在认识之外,不在意识之外并且同时是在一个纯粹被直观之物的绝对自身给予性意义上被给予(《观念》)。这与康德的对象概念是一致的,是指在人的经验和意识之内的现象、表象。胡塞尔称之为“实在对象”,它属于内在的实在(reell)这里所涉及的不仅是实在的内在之物,而且也涉及在意向意义上的内在之物,认识体验具有一种意向(intentio),这属于认识体验的本质,它们意指某物,它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对象发生关系。尽管对象不属于认识体验,但与对象发生的关系却属于认识体验。对象能显现出来,它能在显现中具有某种被给予性,但尽管如此既不是实在地存在于认识现象之中,也不是作为思维(cogitatio)而存在(《观念》)。这里说的是认识所指向的对象,是一种意向对象,它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相当于康德所说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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