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 两种内在两种超越
现象学首先把认识分为内在的和超越的两类。
思维的直观认识是内在的;客观科学、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仔细考察一下的话,还包括数学科学,它们的认识是超越的。在客观科学那里存在着超越的可疑,问题是: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它如何能够切中在意识框架内无法找到的存在?在思维的直观认识中,这个困难迎刃而解了(《观念》)。
凡是存在着超越的可疑的东西,胡塞尔就要给以无效的标志,排除于哲学研究之外。
胡塞尔又把内在分为两种:
第一种内在是:内在于个别人意识中的东西。个别人只能认识个别现象,这种认识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有效性;
第二种内在是一般内在。一般人即人们,一般直观就是一般人(人们)的直观。一般内在指的是内在于一般直观之中的东西。一般内在向我们提供一般性、共性和对于本质的认识。
与此相应,胡塞尔也把超越分为两种:
第一种超越是对个人意识的超越。凡是个人的意识所没有直观到的东西,就超越于这个个人的认识,胡塞尔举的例子是聋子不可能具有对于音乐的认识,音乐对于聋子是超越之物。胡塞尔把仅仅知道的与看见的区别开来,前者属于超越,后者属于直观。
第二种超越就是对于被给予性的超越,即对于一般人(即人们)的直观的超越,它超越了可能直观的现象的界线。按照这第二种超越规定的界线,个人没有直观到的东西,只要一般人(人们)能够直观到,这些对于人们是具有被给予性的东西,就不属于超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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