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解释学(Hermeneutik)或称释义学运用到艺术分析或作品解释上来,非自今日始。但是到德国伽达默尔,则早已完成了原有意义上的解释学(作为认识论、方法论的解释学)向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解释学的转折,就是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解释学美学并非一种人文科学方法或作品分析阐释技巧。正是由于对这一点的误解或忽视,我国有学者在介绍解释学时,乃至于说我们没有必要引进艺术解释学,而主张改进和丰富我们的作品分析论。他们所理解的解释学,不过是一种分析或阐释的技巧,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那种以诠诂、疏释文本为目的的解释学(如西方古代对宗教典籍的语词、文句、内容进行解释的解释学以及类乎此的我国古代训诂疏诠的学科)早已被后来的人们改造成了新的解释学。我们不妨结合本文题旨,联系狄尔泰、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思想,然后直抵哲学解释学的开启者H.G.伽达默尔,以期推进音乐与现实的关系的思考。
释义学之父威廉狄尔泰(w.C.L.Dihheyl833--1911,德国哲学家)认为,一切生命和经验的表达形式如建筑、法律、文献、乐曲、行为、事件等都是有待解释的文本,而作为人的生命表达式之一的艺术(这里指音乐),狄尔泰把它划在他的三种生命表达式中经验表达式一栏中(另二种是理性陈述如概念、判断、逻辑,公开行为如基于背景条件的行为、目的和方法)。说它包含的实际意义要大于作者所认识到的意义。真正的艺术作品、哲学、宗教或文学创造出来后,这些东西就独立于研究者而存在着,艺术作品在持久的材料中固定了,解释者因而可以始终回到它们,以消除主观因素。在物态中固定的作品,同时也就与产生它的时代失去了联系,它体现的“持久真理”便愈显而易见,狄尔泰以为,只要适当使用释义方法,客观解释艺术作品是可能的。显然,狄尔泰时期的艺术解释学还更多地是一种方法论,并且实际上还没有认识到主观因素的不可消除性以及这种因素的积极意义。这与马丁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解释学颇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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