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文化场的观念
在现在进行时态中,当人创造着音乐,人便是创造主体,音乐则是创造对象,二者发生创造与被创造的文化关系,即创生关系,二者构成的文化场,即创造场。当人欣赏着音乐,人便是审美主体,音乐则是审美对象,二者发生的文化关系为审美关系,二者构成的文化场为审美场。人与音乐若发生认识关系,便以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身份组成认识场。同样,人与音乐发生的功用关系,是以功用主体和功用对象身份在功利场中实现的。
人与音乐的文化关系源于人的文化本能??对听觉艺术的需求;源于音乐对人的文化承诺??音乐奉献予人的可能性;源于人与音乐的文化约定??需求与给予(满足需求)的吻合。本质就潜伏在人与音乐的文化关系之中,而非音乐单方面独有。??“音乐文化场”就是以这种音乐本质观为基础的观念。人与音乐在各种具体文化场中发生的具体文化关系,均有各自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反映了人对音乐有着多种需要的同时,反映了这些需要的多种意义以及这些意义的特点及其差异。通过对各种特殊文化关系的对照、比较和揽观,可以看到音乐的价值分布的情况。当然,本文首要的任务,还是对各个具体文化场所发生的文化关系的探密。创造场与创生关系上帝按自己的模样造人。同样,人也按自己需要的模样创造音乐。
另一方面,人按自己的模样想象上帝,音乐则让人看到自己。从实用到审美,从生理快感到精神愉悦,当音乐成为音乐的时候,它就更多地承载了人之为人的听觉艺术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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