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纯洁的创生关系中,主体与对象都是本质规定的他们自己。作曲者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种种外界的影响,甚至他本身就是被文而化之的特种文化人,但所有的一切同样不可避免地会被个体格式化,打上个体的烙印。这意味着他所拥有的心灵真实只能是他个人的真实,具有他个人才具有的个性特征。他只有怀着纯洁的动机,携带自己的心灵真实进入创作,他才具有真实的创作主体的身份,他的创作才能被评判为真诚的。纯洁的动机使音乐成为对象本身,成为目的的全部,音乐在真诚的创作中被给予了它自身的同时,由于作曲者倾注的创作热情和智慧,它被给予了尽可能有的美。
显然,在纯洁关系中,创作者的创作的自由度达到可能的最大值。因为他少了功利上的牵制,少了音乐之外的负担。
撇开纯洁问题不谈,从促使人与音乐建立创生关系的原因中,可以看到音乐对创作者的几种可能的意义。其一,功利意义。创作音乐为了得到音乐之外的东西,尽管在创作时这种功利尚未实现。其二,生存意义。在社会分工中,尤其在作曲者的心灵真实中,音乐创作是他的生存方式(他娱动机的创作和作为谋生手段的创作属于前一种意义的创作??特此注)。创造场给予如是观,创作者所受影响的历史、社会环境,他个人的种种内部因素等等构成一个可能域,具体的音乐作品则是创作者在具体创作过程中从可能域选择出来的结构。
选择意味着:(1)音乐是人工物类,音乐文化是人工文化(在早期,在音乐成为音乐之前,可称为亚音乐文化,则是自然文化)。(2)音乐创作是创作者的有意识行为,创作过程是实现创作意图、意志的过程。(3)音乐作为创造物,具有合目的性。进而,观察创造场中的选择导致一个重要视角的产生??音乐是被人所选择的,音乐的一切是被给予的,因此,探讨音乐的本质、意义、价值、美等等,主要地应把目光投向人,首先应投向创造主体。
这个视角的产生,将使以往许多长期不解的音乐思想的死结松动。以往人们只把音乐当作独立的对象、独立的事物看待,只向它发问,结果如同对影子投掷,与无的放矢无甚差别。如果转变视角,把目光投向真正问题的所在,那么,解决问题必然只是顺藤摸瓜,举手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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