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价值意义
以往人们常问音乐是什么,什么是音乐,以为这是个纯客观认识的问题,许多人为解决这个问题付出了巨大的劳动。然而,这种劳动虽有结果,却不是解决问题的结果,好比种瓜得豆。如果转变视角,看到真正的问题,即你要音乐成为什么,你要将什么成为音乐(其中之你,首先指创造主体),那么,追问之矢才真正对准答案之的。
依此类推,问什么是音乐的美,不如问你要音乐如何美或你要音乐美为何。关于音乐的意义、价值等的追问亦如此。
回溯上文,有如下几条线索:
其一,只有进入创造场,人才成为创造主体,物(初始仅为虚在)才成为创造对象(最后成为实在)。
其二,主体是对象的主体,对象是主体的对象。以此为本质规定,创生关系有纯洁与否的区别。纯洁关系由以作为听觉美的具象的音乐自身为创作目的的主体和被作为目的的音乐对象构成。非纯洁关系(功利关系)则由以音乐作为真或善的工具来创造的主体和自身不是目的的音乐性对象构成。
其三,由于外部影响作为创作环境和条件的显在和作为作者经验定势的泽车,创造场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尽管如此,创造场有它区别于其他文化场的特殊性,有它自身的存在和演变规律。
其四,对创作者而言,音乐具有功利意义和生存意义(生存非谋生)。
其五,创作是对可能域的具体选择,创造行为与结果都是合目的的。因此,所有对音乐的追问都应转向对人的自问。这样,关于人与音乐的种种疑难死结才有希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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