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美过程中,主体的状态是忘我的,非意志的,非批判的,对象的状态是音响化的,非依附的,被摄取的。
忘我,即非自我意识。当你意识着我正在审美时,你实际上已不在审美了。
非意志,即非自我强制。如果与对象发生关系需要自我强制,那还是审美吗,还有愉悦可言吗?
非批判,即批判的无效。旁人旁语对审美者的心灵真实不起作用你说好听的,在我听来明明不好听;你说非美者,在我听来明明很美。
音响化,即听觉美的感性显现。供听觉审美者,必须能诉诸听觉直观直感。
非依附,即脱离创作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创作结果,合创作之目的,但未掌握创作背景材料仍可以审美;即便了解创作背景,所有知性材料对于审美而言也仅是附带的??不是音乐依附创作背景,而是创作背景依附音乐。
被摄取,即审美定势的选择。对象的形相有个可能域,不同眼光不同视角,可以把它看成不同形相。
审美关系是两方面建立的,虽然主体在审美过程中是忘我的,但他的过去经验和当下身心状态所产生的定势,却在他意识之外存在于他自身,影响着他的选择。如果说,对象像一束有龟拳,那么,可以说,主体像一块有色屏幕。在审美过程中,对象的有色光投射在主体的有色屏幕上所产生的是二者的混合色相。严格地说,这种混合色相才是主体所得到的,才是他的审美对象。然而他对自身定势无意识,他只能认为看到的是未经自己参与选择的对象,是那束投射光;这种错觉作为经验储存在他的意识仓库里,使他一直相信“眼见为实”的一切,并构成他心灵真实的一部分。当然,错觉并不影响审美,重要的是心灵真实。如果你怀疑自己拥抱的对象,便不能进入审美。??这里.只是认识上的揭密。思维线索如下:
其一,作曲者以美欲为纯洁动机,审美者以审美欲为纯洁动机。审美欲指向音乐本身.而音乐之外的东西至多只被附带觉知。
其二,只有与主体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相对应的音乐,才可能成为该主体的审美对象。只有进入审美场,二者才能在相互关系中构成审美的主体与对象。
其三,审美趣味与选择有心灵真实的基础,因而是非批判性的;在审美中,主体处于忘我、非意志控制的状态。进入审美场的音乐是音响化的、非依附的、被摄取的对象。由于心理定势的作用,严格的说,审美对象是主体参与建构的,而非音乐自在的本身。
其四,真正的审美发生在审美饱和之前,审美饱和发生后人与音乐仍保持的关系不是审美关系,而是其他关系。
其五,在审美关系中,音乐与人的本质关系得到充分显现。
需要补充的是,审美过程中主体的联想、想象只是随审美之缘产生的附带物相,而不是音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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