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讨音乐美的价值,首先要确定音乐价值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价值主体是指价值关系中作为价值享用者与消费者的价值受体与需要者,是价值关系的主动建构者与价值的追求、实现者。音乐价值的主体应该既有一般价值主体的性质也有成为音乐价值关系主体的特性。即一方面具备一般价值主体的条件能在实践一认识基础上意识到主客体的分化与对立并能实现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的统一,能主动建构价值关系并进人这一关系充任价值受体与需要者的、具有起码的实践一认识能力以及价值实践与价值认识能力,具有社会需要性,具备明确的价值目标追求与目的意识的;另一方面,又是具备感知、欣赏音乐美的能力,并对音乐美有一定的需求、期待获得积极效应的个体或群体。对于缺乏分辨古琴演奏与弹棉花之差别的人,再美的古琴音乐也不是他的对象。对于既不喜欢摇滚乐又不了解和需要这种音乐的人,再有吸引力的摇滚乐也无法与之形成价值关系。
价值的客体则是价值关系中具有能满足价值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事物,它可以是外界物,也可以是人及其精神产品。音乐的价值客体应包括一、二、三度创作的成品。在此要不要把包含非音乐因素的音乐作品排除在外?是仅以绝对音乐为出发点,还是包括已载入音乐史与写在音乐教科书中的各种类型的音乐? 笔者认为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角度来看,都不适宜把音乐价值客体的范围限制在绝对音乐中。
先从历史的发展来看,音乐经历过诗、乐、舞合一的综合发展阶段,以声乐为主、器乐为辅的阶段,以交响乐为代表的绝对音乐兴起,音乐获得充分自足、自律的发展阶段,以及当代多元化发展的阶段。笔者认为绝对音乐的确最具音乐美的本质特征,最能体现音乐特殊性,是最纯粹的音乐。但是,音乐美若仅以绝对音乐为全部内涵,则是违反音乐发展的历史规律的。卓菲娅?丽莎指出从整个音乐艺术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必须承认,音乐在几乎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以不同的方式与途径力图超越其特殊性所造成的局限。所以,一方面我们有权力在器乐的基础上来判断音乐的特殊性,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强调,音乐总是倾向于通过与那些能使内容具体化的其他艺术的结合来补偿自己在反映现实上缺乏具体性的特点。音乐趋向与其他艺术的结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其表现能力,丰富音乐美的价值体系。若音乐美排除了绝对音乐外的其他音乐体裁,那么音乐的历史岂不是要改写,许多非绝对音乐的作曲家则与音乐无缘了。
再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歌曲、标题音乐与人民的社会生活关系最密切,在群众音乐生活中影响最广泛。无视这些音乐体裁在现实中的作用,只考虑绝对音乐的纯粹功能,就会割断音乐与人民、与社会的联系,终因缺乏社会基础而枯竭。况且,在交响乐、室内乐等绝对音乐获得高度发展的当代,其他的非绝对音乐并没有被取代,也没有日趋凋零。当今世界倾向多元化的发展与选择,音乐也应满足人民多层次的需求。在任何领域都切忌大一统。既不能形成样板戏的大一统,也不能形成绝对音乐的大一统。如果含有非音乐因素的歌曲不算音乐,那么,在音乐刊物上连篇累牍地讨论流行音乐的问题不是太多余了吗?
若从理论层面来分析,音乐体裁中的非音乐因素,决不是简单的音乐+其他,非音乐因素已经音乐化,同音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功的歌词作家,在写歌词时就已经考虑音乐的动态。诗人的诗能人乐,作曲家在选择时亦考虑过其内在的音乐性。因此,非音乐因素已成为音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与音乐融合为一体,与音乐共同发挥作用。若在分析音乐美的价值时,硬要把它排除出去,是肢解了它活生生的有机体,是不符合音乐自身的辩证规律的。况且音乐在这样的综合体中不是第二位的,不是对歌词或舞台的动作起补充作用,相反,音乐在这里是基本的、主要的因素。非音乐因素的适当运用不会从根本上改变音乐美的性质。所以,音乐价值客体的范围要容纳一切类型与体裁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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