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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歌星演唱会的负面社会影响

  其实,港台歌星来内地举办演唱会虽然繁荣了内地的文化市场,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多,尤其是一些所谓的“义演”不“义”、演员偷漏税现象、演唱会现场造成“追星族”混乱并导致歌迷受伤的事件等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

    据权威部门的披露,在1991年为安徽民众遭百年不遇的洪灾而举办的“港台歌星赈灾演唱会”中,“天王级”的港台歌星们每场演出的出场费不下80万元人民币;其他次之的各类星们,最低的也有十几、二十几万人民币。如今,在港台演艺圈内有这样一句流行的见面语:要想发大财,请到大陆来。

    一些港台歌星在获得高额出场费时还拒交个人收入所得税。1993年7月9日上海的《新民晚报》以商演义演界限难分,税务人员无可奈何为题,报道了港台歌星在沪演出时,一些巨星甚至以百万元为出场费标准。但上海税务部门对港台歌星的个人应缴税款(海外人士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几乎分文无收。一位巨星竟口出狂言:我走遍大陆都没交税,为什么上海要例外?
    北京税务部门面临着同样的挑战:首先,主办演出的多半是有来头的单位,主办者动辄以是国家办的、是义演、演出系某领导人特批、演出的收入将捐献某项崇高活动等等为由,继续拒绝纳税。
    关于义演的奥秘,一位税务工作人员道破了天机:

    一是捐款数额与实际票房收入不符,譬如捐献20万元,而票房总收入却有50万元。演员和演出单位于是可以在已经捐献了20万元的掩护下,悄悄地对另外那30万元进行偷税漏税。二是假定某次演出的演员把30万元个人所得现金献出来,并表示自己一分钱也没拿。但演出单位以感谢为名,向演员赠送裘皮大衣、金首饰、摩托车、劳力士手表等等。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收受实物的,应该折价后纳税。三是假定某位演员真的把全部个人所得40万元捐献,但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他大约要先被扣除税款20万元,剩下的20万元,才能以个人名义捐献。另外的那20万元,本来是国库法定收入,他不能以个人名义捐献。

    港台歌星来内地演出的票价也是相当可观的,除去一小部分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出售门票外,大部分要靠各级企业单位赞助。“那些赞助企业毫不犹豫地掷出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得到的回报是演唱会广告上的一行小字,是舞台边一块广告牌,是广告费20%的回赠票,荣幸一点的企业也可能得到那令追星族发疯的大明星在舞台上,以其含混不清的语言读一遍自己厂家的名字的殊荣。

    据知情者透露,张学友、刘德华、谭咏麟、郭富城等‘超级’歌星在北京演出,售票率均不到50%。售出的票中,个人购票者约占40%左右,且大多是低档票;公款购票者约占60%。一位记者在市税务局听到一个令人震惊的信息:自80年代港台歌星开始在北京办演唱会以来,该局从未征到过这些演员一分钱的税款。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几乎所有的演出合同文本中都没有演员纳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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