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作《初稿》对茵加尔登观点的辨识部分,是把《音乐作品及其存在方式》(以下简称《音》文)与茵加尔登的《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认》文,该书被M.c.比尔兹利在《美学??从古希二者并非等同。
1.乐曲本身并不等于个别演奏者对于同一乐曲做出的不同演奏。
2.音乐作品不等于听众在欣赏音乐时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也是我们不能直观的超越之物。这种感受因人而异。如果作品就是听众的感受,同一首作品,听众有多少种不同的感受,就成了多少部不同的作品。
3.作品不是实在的客体,它是由意义单元构成的。
4.作品也不是观念的客体,如果它是观念的客体,那就不能说明为什么它产生于特定的时间,并在其存在过程中发生变化。
5.作品本身不等于审美客体。作品本身还不是审美客体。作品包含着许多潜在因素和不定点和空白,为了使作品成为审美客体,有赖于读者(听众)的主动阅读??完成作品的具体化,即填充不定点和空白,并使潜在因素成为实在因素。不同的具体化不等于作品本身。
6.音乐作品的存在要依赖于作者与读者的意向性活动,但作品并不等同于这些活动。把相互联系的现象连接起来
根据直观所获得的被给予性,我们知道,作品起源于作者的创作意识活动,但其继续存在却依靠一种物质基础《认》文。
1.作品诞生于人的头脑之中,首先存在于作者的头脑之中。
2.作品的继续存在依靠一种物质基础,对文学作品来说是印在纸上的字母,对音乐作品来说就是印在纸上的乐谱。作品的物质基础保证读者和听众能够重新建构作者的意图,译解可以感知的符号并且获得这些符号所确定的意义。于是,音乐作品成了放在总谱(乐谱)中的创作即存在于乐谱之中。
3.那些有时的确是通过音乐作品演奏而表现出来的作曲家或演奏家的感情或其他心理状态属于音乐作品的非声音的成分和因素《音》文。忠实地重建作曲家的意图的、有创造性的演奏,足以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载体。音乐作品也存在于这种演奏之中。当然,这不是指任何一种演奏。
4.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作品与听众的关系之中,能够重建作者意图的创造性的欣赏,能够使音乐作品进入听众意识之中,进入社会意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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