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现象学的认识如何能够确定它与被认识的客体相一致?胡塞尔就用对象在认识中构造本身来回答。现象学是不承认反映论的,这句话的实质却就是用现象学的术语来解释意识反映存在的事实。
按照现象学的说法,人们的意识所指向的东西,叫做意向性对象,当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在我们之内能够产生表象、现象,在还原过的现象中,人们能够直观到意向性对象造成的现象。它本身是显现物,却将自己的现象显现于意识之中,因而它具有某种被给予性。
我们认为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本身(《观念》)。就是说,人们通过显现与显现物的相互关系达到认识与对象相符合。
事物不是思维行为,但却在这思维行为中被构造,在它们之中成为被给予性;所以它们在本质上只是以被构造的方式表现它们自身为何物。瓦比梅尔说对象在意识中的构造问题按胡塞尔的说法是存在在意识中的消融(《序言》)。
我试着来解释一下胡塞尔的意思。
对象(物自体)按照自身的规律,把它自己的现象(我们姑且称之为现象甲)显现于人的认识之中,成为人们直观之中的现象(我们姑且称之为现象乙)。现象甲在人的意识中显现为现象乙,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对象在认识中构造本身。现象甲属于存在,现象乙属于意识,在我们的内在表象中的是现象乙,在我们之外的是现象甲。现象甲被现象乙挡住了或者说掩盖着,于是,现象甲消融于现象乙之中了,这就是存在在意识中的消融。
主客体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关系,客体在意识中也显现为各种不同的现象,情况是复杂的。胡塞尔在其中区分了自我极与对象极,也区分了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所谓认识的客观性,指的是在人们的一般直观中,直观到的共同一致的内容,它属于意向内容,如颜色、软硬、体积、形状等等对象的客观特性,所谓认识的主观性,指的是人们所了解到的对象的不同意义。它们属于认识的内在的“实在”内容,这种内容是由主体意识上的区别即由意向方式所决定的。现象学特别重视对意向方式的研究,因为正是它决定着认识上的差异性。
关键的问题是现象具有双重的意义。一重意义是显现于意识中的现象,它属于意识的内在范畴(胡塞尔叫它主观现象);另一重意义是作为显现物的事物自身的现象,即物自体的现象。根据显现和显现物之间本质的相互关系,现象一词有双重意义。现象实际上叫作显现物,但却首先被用来表示显现本身,用来表示主观现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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