茵加尔登认为乐谱不是音乐的原作,因为乐谱并非作品的组成部分,乐谱也并未将作品的全部特点都意义单一地确定下来;作者本人的演奏不是音乐的原作,因为这种演奏也不能意义单一地说明原作的特点。因此他的结论是,音乐中“没有像绘画或建筑中由于作者创作出一幅画或建成一座建筑物那样的原著。基于同样的理由,邢维凯也认为我们从音乐中找不到一种固定不变的实在客体用以充当原作茅原先生以文本这一范畴取代茵加尔登的原著范畴,说在音乐中也有标准,标准就是文本,它是家族相似的统一性基础。而一切具体存在的状态都是不同的型号,要正确判别文本,需要掌握有关对象的一切联系、一切媒介,但他又说要掌握这个一切是很难的,人们只能力求这样做、解决正确判别文本这个复杂的问题,非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所以他并没有回答文本在哪里的问题。
他们之所以得出音乐中不存在作为实在客体的原作的结论,是因为他们要求原作必须意义单一地确定作品的全部特点,而这样的要求却是根本违背音乐的特性的。因为正如茵加尔登自己所说,固定音乐作品的占优势的体系竟然是记谱法,这是无需遗憾的。因为正是用总谱确定作品的不完满才使它优越于唱片或什么其他方法来固定作品的方式,它展示了作品的本质性结构,也就是说,一方面是确定了的相对不变的草图,另一方面,是在具象化时作品可以用之以出现的大量可能的各式各样的形式。这一方式还可使我们理解音乐作品的这一独特的结构,这个使它有别于纯雕塑、绘画和建筑作品的结构。本文认为,这应理解为不确定性准确地说,应是既确定又不确定既是音乐艺术相对于绘画、建筑、雕塑等艺术的特性与优越性,也是音乐中的原作相对于绘画、建筑、雕塑等艺术中的原作的特性与优越性。
邢维凯曾说,音乐中不存在作为实在客体的原作,还是因为同一审美对象与同一件物品实在客体是两个不同概念,从艺术欣赏的角度来判断所谓同一,指的乃是我们目前所直观的这一对象与保留在我们经验中的某一对象在感性样式上发生了重合。其言下之意是,音乐中的同一不是来自某一实在客体,而是来自保留在我们经验中的某一审美对象。本文则认为这保留在人们经验中的审美对象来自此前的多次演奏,而多次演奏的依据则是乐谱。也就是说,保留在我们经验中的某一审美 对象就是来自某一实在客体。茵加尔登曾说,如果在演奏中显露的作品的声音基础符合总谱所确定的,如果同时演奏中所确定的作品的所有其余的特性没有超出作品草图所特有的可能性的领域,那么所有实现了的这些条件的演奏,都是正确的演奏,其中所说的判断音乐演奏正确性的依据,也就是确定音乐作品的同一性的依据,这依据不是任何别的东西,而是作品草图,是总谱。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既然和其他艺术一样,音乐作品也是一种精神与物质结合的存在,也是一种有精神内涵的实在客体,那么它就和其他艺术一样,也有一个作为实在客体的原作只是与绘画等不同,这个原作具有相对不确定的特性,这个原作就是乐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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